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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起诉状
来源:甘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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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男,汉族199XXX出生,住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一XX,男,汉族,199X年X月X日出生,住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二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 。

负责人: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维修费损失98563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第一项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X月X日18时,被告XX驾驶牌照为湘XXXX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市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驾驶牌照为湘XXXX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市……路由西向东行驶,因被告XX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致使湘AXXXXXX和湘AXXXXXX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处警大队认定:被告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所有的湘AXXXXX小型汽车在交通事故中严重受损,后在长沙XX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维修费XXXXX元整。

经查,湘AXXXXX小型汽车的车主为XXX,该车在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X月X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两被告应对原告X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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